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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的修改内容:
  1、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七项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第二款。
  2、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2、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凡通过物理通信信道与境外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在联网开通、联网方式变更或终止联网之日起30日内,均应书面告知市主管部门,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3、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中“未经检测或”的字样。
  三、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内容:
  1、第五条修改为:“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应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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