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要把好镇(乡)消防规划编制源头关。各地在调整镇(乡)总体规划时,要特别注意补充和完善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作出消防规划专篇,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应尽快补编消防专项规划。市政府确定的100个中心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在2004年内完成,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未经评审的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内容达不到《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各镇(乡)政府要本着“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将镇(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以及镇(乡)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乡村也要把村民住宅及镇(乡)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各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村民生活环境。国家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立足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消防救援基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草场围栏、沼气工程、能源建设以及水电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同步实施;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同时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
四、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