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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镇(乡)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综治、民政、建设、农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和任务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管理、协调、落实本地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文明村镇”、“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的考核范畴,做到消防工作与经济指标、社会管理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措施;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安、综治、民政、建设、农业、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水源、装备、器械、通信、力量等各种农村社会消防资源。综治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农村综合治理内容;安监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一并进行部署和检查,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建设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摸清底数,明确目标,试点引路,稳步推进农村消防工作
  各地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时间,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当地村镇(乡)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分年度提出本地区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包括阶段性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分别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镇(乡)政府备案。要按照《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的通知》(渝防发〔2003〕14号)和《重庆市农村防火工作试点标准》要求,选择当地经济条件好、有一定防火工作基础、又便于推广的农村作为试点,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发展目标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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