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内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条 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以及监督检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条 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
(二)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5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租借20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租借的仓储设施,期限应在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