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焚烧炉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焚烧炉出口烟气氧含量应达到6%-10%(干烟气),焚烧温度高于850℃(一燃室)和1100℃(二燃室),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烟气在二燃室停留的时间大于2秒。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必须实现自动、密闭、连续进料,自动清渣、清灰。
5.尾气处理必须设置急冷系统,使烟气温度快速下降到200℃以下,并配备酸性气体去除装置和二恶英控制装置,具有防腐蚀、防酸、防碱、防湿、防热措施。除尘装置优先选择喷活性碳的布袋除尘器。选择湿式除尘装置的,必须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去除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
6.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配备临时堆存、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预处理设施,在选址、设计、入场、排水、防渗、防腐、运行、封场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7.其他配置及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场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贮存设施、分析鉴别设备及配料系统。
填埋场应有雨(污)水集排系统,渗滤液、地下水、气体监测系统。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配置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飞灰和灰渣密闭输送贮存固化系统、车辆和转运箱消毒系统、给排水和消防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处理安全防暴系统。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明显标识,单独收集、密闭运输,严禁混装其他物品。禁止使用垃圾压缩车运送医疗废物。
(五)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行政化处置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防止以利用为名变相排放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关闭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确保安全处置。
五、责任分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并检查落实。
(一)市环保局
1.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实施方案》实施的总协调工作;
2.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筛选,指导业主将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到项目建设中;
3.负责放射性废物库、二恶英监测中心和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含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的建设,衔接落实国家投资补助资金;
4.负责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化收运系统;
5.督促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并负责监督管理;
6.负责制定环境相关管理规定;
7.负责对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综合利用单位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书的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
8.负责对主城区、长寿区(含涪陵区)和万州区3个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及营运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