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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工作要求:
  (1)房屋设施建设。建立使用面积约300㎡的二恶英分析实验室,包括更衣室、样品准备间、药品保管室、低浓度样品处理室、高浓度样品处理室、仪器分析室、数据解析室、样品保管库、缓冲间、办公室、洗手间及廊道等。
  (2)仪器设备购置。配备二恶英专用采样设备、前处理设备、分析设备及相应配套设备。
  (3)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相应的技术、质量和监测管理体系。培训一支具备国际水平的二恶英监测骨干力量。
  (七)企业自建大宗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1.工作任务:2004~2006年,全市凡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达到1万吨的企业,要按照无害化要求自行新建或改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2.工作要求:一是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二是督促有关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由企业负责筹集资金,政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三是协助企业进行处置技术和处置工艺筛选。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以上项目共需投资34.4亿元。其中,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投资额约27.31亿元,其余7.1亿元由国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别投资。
  (二)资金筹措
  放射性废物库、二恶英监测中心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我市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主城区、长寿、万州危险废物处置场,主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等项目由市级负责,拟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由本级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重点控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切实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将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
  (二)明确政策措施
  1.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2.按照补偿全部成本(包括收集运输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强化征收工作,确保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保本微利运行。
  3.实行危险废物特许经营。收运、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持有市环保局颁发的资质证,并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防止低水平、无序竞争。
  4.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专业化收运系统。
  5.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相关税费的规定。
  6.鼓励国内外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原则和技术要求,抓紧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条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以提前组织实施。
  (四)强化技术把关
  1.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三位一体”的模式进行设计和建设。
  2.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配置废电池及废日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
  3.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系统和日处理10吨以上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技术。日处理小于10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可采用其他处理技术,但必须做到杀菌、灭活、毁形和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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