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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4年11月16日 深府办[2004]196号)


  现将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0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资源紧张和环境压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从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0号)是我省落实国办发〔2004〕30号文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我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深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推进资源节约活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成立市资源节约活动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贸工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质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农林渔业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国资委,法制办,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团市委,罗湖区政府,福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深圳供电分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资源节约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资源节约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贸工局:制定全市资源节约总体规划;制定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负责资源节约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强调资源节约的重要性。制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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