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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9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4〕185号),对各地“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地务必认真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关系到我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培育、林业产业布局和发展,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我市成立以副市长冷刚为组长,市林业局局长谢直兴、副局长张俊辉为副组长的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各区(市)县也要成立工作小组,切实抓好“十一五”编限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充分保证“十一五”编限工作的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严格编限范围
  要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对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及毛竹都必须调查、计算蓄积量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范围(毛竹调查计算报根数)。编限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将所有应编限的单位统一纳入“十一五”编限范围。特别是对非林业单位应加强指导、提供技术服务,务必做到编限不重不漏,对“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个人和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正确使用数据,提高编限质量
  资源数据的使用直接关系到编限成果的质量。在本次编限中,各地必须按要求使用近期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认可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数据,并按本通知要求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3年底。
  四、正确理解禁伐区、限伐区、商品林区,科学使用资源数据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必须划为禁伐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区域的森林、林木应划为限伐区。对禁伐区、限伐区的森林、林木一定要严加保护。商品林区范围较宽,是我们发展林业产业的用武之地。各地在“十一五”编限中一定要科学使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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