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对象
凡我市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属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六、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其它法律、法规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应当计入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二)审批及发放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将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再次张榜公布。
2.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市)县民政部门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3.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差额补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动态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并张榜公布。
八、组织管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