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4]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8月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落实“建立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接轨”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凡我市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目标任务
构建城乡基本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做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衔接、救助制度配套完善、救助体系功能健全。
三、资金来源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来源,由财政预算和其它资金安排。
市财政根据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对财政困难区(市)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五城区及高新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新都、温江、双流、郫县,市财政补助20%;龙泉驿、都江堰、新津,市财政补助30%;青白江、彭州、邛崃、崇州、大邑、金堂、蒲江,市财政补助50%。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四、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费用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区(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