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
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处:消防。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
哈尔滨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管理。
哈尔滨市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
哈尔滨市人防办:人防工程管理。
哈尔滨市监察局:公车私用。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公有房屋管理、拆迁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
哈尔滨市商业局:生猪屠宰、肉灌制品、拍卖、酒类专卖管理。
哈尔滨市水务局:水务。
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西泉眼水库管理处:西泉眼水库管理。
哈尔滨市地税局:税务、发票管理。
哈尔滨市地税局稽查局:税收征管。
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币管理、金融市场、黄金管理、国库。
哈尔滨市交通局:城市客运交通、水路运输。
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运输场站、车辆维修、机动车租赁、汽车配件。
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公路路政。
哈尔滨市科技局:技术市场。
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
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电力管理、节约能源。
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公室:粉煤灰综合利用。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依法确实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充公告。
除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有关机构及其职能被依法调整并另行公告外,行政执法单位超越本公告确认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据《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和《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向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