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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若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若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标准高于新工作地,不再补贴地区差额。
  3.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各市房改部门牵头,会同房产、财政等部门研究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4.调动干部升职的,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面积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四、临时周转住房的购建、使用和腾退
  为方便调动干部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1.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调动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买金额应不超过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购买公有周转住房,在单价标准和面积标准内,要考虑调动干部的工作生活需要,合理选择房型和地点,不得购置独立式别墅住房或离市区相对较远的高档住房。确需新建的,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一般不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2.购建周转住房所需资金,调入单位为省直单位的,由省政府统筹解决;调入单位为各市直单位的,由各市政府统筹解决。
  3.购建公有周转住房实行审批制度。调入单位填写《单位购建公有周转住房审批表》,报组织部门对申请承租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履行认定手续,房改部门审核调动干部住房档案,财政部门核定审批购建资金,调入单位负责购建公有周转住房。周转住房购建后,调入单位应将审批材料和购房合同分别报组织、纪委、监察、财政、房产、房改部门备案。
  4.居住临时周转住房的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房屋租金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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