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
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4]38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买住房,可根据下列情况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1.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原购房价格退回集资建房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