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0.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1.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12.删去第五十八条。
十、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
2.第十二条修改为:“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3.删去第十四条第八项。
4.删去第十八条。
5.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6.删去第二十二条。
7.删去第二十三条。
8.删去第二十四条。
9.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0.删去第三十五条。
11.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交易手续,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12.删去第四十五条。
13.删去第四十六条。
14.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1%以上5%以下罚款;偷税漏税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15.删去第五十二条。
十一、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严禁占用农业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禁止在农业用地和农用水源附近堆放、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
2.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向农田、草原、林地、渔业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