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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
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国税局、地税局和总工会拟定的《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总工会 2004年10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和管理,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证职工工资得到合理提高,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加快富民进程,根据《劳动法》,现就促进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新型企业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贯彻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以工资
  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和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的工资宏观调控新模式。
  二、企业应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和企业、工会对工资分配的自主决策机制,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提高,工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不断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要逐步扩大实施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除按有关规定限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行业外,我市各类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均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比例为1:0.3~1。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挂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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