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其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具体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制后的南钢享受优惠政策的函》(宁政办函〔2003〕26号)、《关于跃进集团重组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3〕11号)、《关于安徽海螺集团购并中国水泥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2〕17号)、《关于落实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有关优惠政策的请示》(宁府办文〔2002〕1311号)、《关于支持南京日报做大做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3〕36号)、《关于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引资改制和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3〕24号)等,执行到文件、纪要明确的时间结束。
(二)对于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对《关于熊猫电子集团等8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0〕32号)中提出的政策,考虑到这些下放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经过近几年政府政策扶持,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这些政策已经达到了制定目的。因此,对其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进行调整,时间执行到2004年底。
(三)对于内容、执行范围相同或基本一致的优惠政策,归并执行。对《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意见》(宁政办发〔1999〕6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宁政发〔1999〕183号)、《关于促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委发〔2003〕39号)三个文件进行归并,统一执行《关于促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委发〔2003〕39号)。
(四)对于其他综合性政策,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县经济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3〕24号),其中涉及财政补助的,仍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五)在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中,对重复的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得跨区域、跨预算级次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科学、合理制定扶持政策
今后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政府产业政策导向,强化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提高制定政策的水平,要在内容上与中央、省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要有明确的执行时间和期限,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在制定政策中,凡涉及财政方面政策的,由市财政局统一扎口,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