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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涉及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清理优惠政策的要求,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财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正确对待加强财税政策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规范财税政策管理工作是维护财经秩序,进一步整合、优化财税政策资源,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梳理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实施要求
  (一)对于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要按规定执行。
  1、对于2003年已经到期的政策,不再执行。一是关于《市政府关于组建南泰集团的批复》(宁政复〔1998〕65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起,由市财政将南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南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弥补南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亏损,转作市政府的投入,返还年限暂定5年。此项政策2003年已经执行完毕,2004年起不再执行。二是关于市属外贸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4年起,比照南泰集团,不再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于2004年到期的政策,主要是《关于市属工业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0〕22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委发〔2002〕16号)中有关的税费扶持政策,按文件规定执行到2004年底。个别企业在2005年进行改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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