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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献血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健全本单位临床用血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负责本单位病人用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应遵循安全、科学、合理用血的原则,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在决定对病人实施输血治疗时,应由经治医师开具《用血通知书》,并经主治医师核准签字后,由病人或病人家属到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办理用血手续。
  三、下列病人可由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
  (一)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并持有护照、回乡证的;
  (二)本市和外省市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并持有本人身份证的;
  (三)1989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1日期间,曾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并持有本人《公民无偿献血证》(本市统一印制)的;
  (四)1998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或外省市参加无偿献血,并持有本人《无偿献血证》(卫生部统一印制)的。
  四、不属于可直接供血范围的病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指导病人或病人家属到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按《上海市献血条例》有关规定需交纳用血互助金的病人或病人所在单位,应按所需用血量的输血费金额的两倍进行交纳。临床输血科(血库)凭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的《用血证明》供血。
  五、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先提供所需血液,有关的用血手续按规定补办。
  六、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的要求,做好受血者输血前血样采集与检测、交叉配血等相关工作,并切实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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