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专报的评价
对各市人民政府的专报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评价,报省政府、省安委会。评价的主要事项:
1.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和肇事车辆、机动车驾驶人所在地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和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的市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
2.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和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的市政府要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
3.检查报告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名称、路段、行驶方向)、经过、形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2.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抢救、现场处置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通意外等。
4.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的取得、违法行为记录等。
5.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包括登记、检验记录等。
6.交通事故认定。
7.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8.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
9.整改措施。
(三)检查报告的审查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市人民政府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报省政府、省安委会。
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市人民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政府、省安委会。审查的主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