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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三、继续强化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
  各级、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和省煤矿整顿领导组《关于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晋煤整顿发〔2004〕1号)文件精神,一是要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明确企业产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煤矿企业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特别是一通三防、采煤方法、双回路供电、巷道高度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产整治。三是在年度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评估中未能达到A类、B类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督促整改。对双回路供电等涉及其它行业和部门的整改事项,当地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作出安排部署,限期完成。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又拒不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煤矿整顿期间,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井下工作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人,同时下井人员名单要在井口醒目处挂牌明示。整改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要立即关闭。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
  安全许可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超前防范,加强源头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状况好转的有效途径,也是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2005年元月13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一律停产整顿。省人民政府已于2004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4〕27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许可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安全许可工作进入了攻坚阶段,但目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矿井还比较少,特别是乡镇煤矿达标的矿井为数不多,不加紧对不达标矿井的整改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全省煤炭产业和全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许可的重要性,针对各自的实际,制定规划,指导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各煤矿企业要加大投入,按照许可要求完善条件,争取早日达标,确保安全许可工作有序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依法实施许可。对达不到要求逾期未能取得安全许可的矿井要逐矿下达停产整顿的执法文书,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凡逾期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证关闭。
  五、认真落实煤矿“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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