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宣传展示。举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江西民族民间文化节等各种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0.建立数据库。基本完成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网站”。
11.研究交流。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保护工程”的政策研究与学术交流,拓展提升研究水平。
12.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争取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五、组织机构
(一)“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二)“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
见《关于成立江西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赣文社字〔2004〕6号)。
(三)“保护工程”省级中心。
设立“保护工程”省级中心,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工作。
“保护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保护工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地的“保护工程”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保护工程”是一项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文化建设工程,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把“保护工程”提上重要位置,认真研究,积极筹划,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各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民族宗教事务局、文联等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民族宗教事务系统、文联系统、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个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重复建设。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目前,“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省中心已相继成立,开始运行。各地要因地制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保护工程”。同时,研究制定“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进行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