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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9.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从2004年到2020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2004-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2004-2008年第一期阶段目标。
  1.完成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摸底,建立能够全面反映我省民族民间文化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
  2.通过不同类型的分级试点,有效地抢救、保护一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3.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分批建立省级保护名录。
  4.研究、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命名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并开始分批命名。
  5.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有关政策,大力宣传即将出台的《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6.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
  (三)2004-2008年第一期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方案,开展全省范围的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下发有关文件。
  3.先行试点。通过专家论证,在全省范围内,确定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种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级、分批开展“保护工程”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
  4.建立名录。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开始建立《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公布2-3批。同时,积极促进市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立。
  5.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2-3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6.命名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研究、制定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办法,对过去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进行审核,并新命名2批。
  7.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各地尝试建设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8.教育培训。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具有国家资质的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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