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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
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61号 2004年9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2004年8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社图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多彩、源远流长,是赣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承载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之一。当前,我省的民族民间文化面临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生存环境急剧恶化,许多宝贵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实施“保护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传承中华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赣文化传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江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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