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依据
(一)《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
(二)《关于印发〈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
(三)《
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04〕2039号)
(五)《重庆市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
(六)《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191号);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38号);
(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8号);
(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30号);
(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03〕64号)。
二、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移民稳定安置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的关系;坚持以提高移民生产水平和增强移民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条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移民生产扶持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移民安居乐业。
三、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