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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

  一、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依据
  (一)《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
  (二)《关于印发〈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
  (三)《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04〕2039号)
  (五)《重庆市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
  (六)《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191号);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38号);
  (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8号);
  (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30号);
  (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03〕64号)。
  二、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移民稳定安置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的关系;坚持以提高移民生产水平和增强移民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条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移民生产扶持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移民安居乐业。
  三、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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