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许可
1、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助产医疗机构的规划进行审定。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设置规划,根据《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的要求,对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政许可,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人员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必须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取得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要加强产科专业队伍的建设,通过培养、扶持或引进产科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定期对助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助产人员整体素质。
(三)技术许可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的服务项目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项目。
(四)监督执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做好机构、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若干次专项执法,严格查处危害母婴健康的违法医疗活动,坚决取缔社会上威胁母婴安全的非法接生等行为。
三、加强产科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管理
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上海市助产服务技术标准》和产科诊疗常规,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危重孕产妇紧急救治的绿色通道,消除隐患,减少风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一)重点人群管理
1、高危孕产妇:加强对高危孕妇,特别是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性传播性疾病的监测和干预,降低其高危风险。对高龄和高危孕妇做好遗传病临床咨询和产前诊断。高危孕妇分娩时,要认真制定产时应急方案和执行分娩计划,确保安全分娩。
2、高危围产儿:凡经诊断为胎儿发育异常、有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胎传性疾病的,要制订适当的处理方案,定期做好随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