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产权归属:
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执行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所有。
12.明确专利申请资助方向,给予必要资金支持:
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应围绕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有助于企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有助于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对国外先进技术的集成创新,鼓励对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后的再创新的专利申请。为此,从不同的层面,应将我市专利申请资助定位于:
(1)有利于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发明专利;
(2)有利于形成战略布局的基础专利;
(3)有利于实际应用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4)有利于开拓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专利技术;
(5)对引进技术设备后的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技术。
13.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应符合WTO的有关规则要求,在现阶段,重点利用好已有政策,包括:
(1)为鼓励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在2010年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规定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及扩大再生产,同时规定此项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4.鼓励科研单位、企业参与技术研发国际分工,增强与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的关联度。
15.建立北京专利技术交易平台。
从我市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的方向考虑,如采取有选择性地向国外购买相关专利技术等办法,集合国外较为先进的技术和成熟技术,面向国内企业,重点是首都企业开展推介、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科研单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外技术、知识产权资源,保证科技研发活动的高起点和高效率。
16.在名牌战略中,对名牌产品的评比要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倾斜。
17.在科技兴贸战略中,制定措施,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外贸产品的开发和向国外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