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3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渝府发〔2003〕5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7号)精神和《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管理,以加快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分年度进行。
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机械化工作主管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关于“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加快发展,到2007年末,全市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以上,力争达到10%”的总体目标,确定以下考核内容:
(一)各地要把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进行通盘考虑,研究制订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农机管理队伍,确保组织健全、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促进农机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