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7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4]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范围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由市政府研究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三)本级政协委员、政协组成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
二、办理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本级政协提案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办理工作任务,不得推诿。
(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办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列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