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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业经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产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确认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国家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依法取得的土地证书。
  第五条 未办理或者未获准办理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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