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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公示单位根据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公示内容,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公示牌(栏)有受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审核阶段(2004年8月底前完成)。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部门)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自行纠正、取消不合法收费,并于2004年8月1日前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依照权限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国家、省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项目、标准,逐一审核清理,并将审查合格的收费公示内容于8月底前告知各收费单位(部门)。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各收费单位(部门)将经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的收费公示内容,按规定实施收费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0月16日至11月31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研究制定验收标准,对当地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也要组织力量,对全省各市、县(市、区)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2004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收费公示牌(栏)的设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及价格、财政、监察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地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全面实现收费公示工作目标。
  (二)广泛宣传,务求实效。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效果,以及各地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审核,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在前几年收费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收费公示内容,确保各单位(部门)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公示的单位(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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