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修改)》(发布日期:2006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9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办[2004]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四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航空企业、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营运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
第二条 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货单、邮单、销售代理合同、代理费收入发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
第三条 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的财政补贴年终补贴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飞一个国际或境外地区航班按不同的分值计分,年终按累计分计算全年应得的财政补贴(航班计分定额见附表)。航空公司应于年终后20日内,向省口岸办报送上年度经营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有关证明材料(总申报单、航班载重表、统计报表、货单等),由省口岸办牵头组织查验单位审核,海南航权办、省财政厅复核后给予补贴。旅游包机的补贴,由承运航空公司与包机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建设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货站、货仓,按照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指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和海口市、三亚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上述企业缴纳的建设性规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和海口市、三亚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入库(户)数全额补贴给缴纳建设性规费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