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已经2004年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
为保障部分城镇用人单位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按
《条例》规定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下列退休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
(一)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核定,确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清算财产不足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的;
(三)
《条例》实施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改制或者依法破产、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致使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社会医疗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