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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失效]

  (四)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暂按每年中学每生354元(含杂费)、小学每生305元(含杂费)收取。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杂费收入,扣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外,财政部门要足额予以保障(具体计算办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地市、县(市)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3号)执行)。
  从2004年9月起,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除“一费制”外,严禁再收取其他费用。杂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学校学杂费收入。代收的书本费等,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积极开辟财源,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用好教育费附加,增加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并采取资产置换、社会融资、广泛发动各界捐资、减免收费等多种渠道和办法,加大投入力度,确保2005年基本消灭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同时建立起长效稳定的投入保障和工作机制,确保危房及时得到维修改造。要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实施项目质量责任制,严防“豆腐渣”工程,确保改造后新建校舍使用年限达到50年以上。省财政继续设立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等。
  (六)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预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教育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未实行集中支付的县(市),由县级财政部门将经费(工资统发部分除外)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用经费专户,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拨付到乡(镇)中心学校(农村中学直属于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其公用经费直接拨到农村中学)。乡(镇)中心学校具体负责全乡(镇)教育支出项目的落实和财务核算,村级小学不再设财务。县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取暖煤、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及农村校舍维修改造等大型支出,要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集中采购,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农村中学和乡(镇)中心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七)农村中小学欠债,要由县级政府组织清理核实,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政府解决乡村债务统一计划,逐步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坚决制止强迫学校停课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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