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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治安防范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治安防范
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办发[2004]26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治安防范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31日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治安防范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推进“平安龙江”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农村治安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于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意义,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治理部门)统一协调,以公安机关为主力军,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地)、县(市)、乡(镇)党委、政府要经常研究农村治安防范工作,分析新形势,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能作用,明确县(市)、乡(镇)、村三级主要负责同志为农村治安防范第一责任人,并落实治安防范责任追究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各级综合治理部门要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农村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防范工作措施;要与涉农部门搞好配合,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将治安要素注入到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和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着力做好治安防范群防群治队伍的组织、培训、监督、清理整顿和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工作;要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农民利益、制假贩假、坑农害农等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开展短周期、快节奏、高效率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农村治安稳定。各级宣传、文化、教育、农业、财政、民政、司法、交通、水利(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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