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土焦违法生产的通告
(晋政发[2004]39号)
土焦生产,是已被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落后生产方式。未取缔关闭的、或死灰复燃的生产企业,均属于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无运输计划的无证经营和违法生产。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土焦违法生产,现通告如下:
一、对未取缔、关闭的土焦,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并依据国家《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生产业主按生产能力和吨焦200元标准追缴排污费,直至取缔关闭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