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要建立社会投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机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筹集中,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本着“谁投资、谁保护、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投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机制,调动民间资本投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积极性,用资源利用所得,办资源保护之事,走资源永续利用之路。
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
(十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护的范围和建筑物名称、保护管理的机关和程序等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义务,有权了解保护规划的内容,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有权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行为,有权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向上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告。国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就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要及时作出纠正决定;对于不再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定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挽救的,应当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二十一)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遗存破坏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限期整治,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遗存破坏的,不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