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筑的维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使用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维修保护的义务,对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者添加其它设施的,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方实施。
(十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筑的保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有责任对其进行维护,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风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产权人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产权人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维护和修缮,经当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以申请专项保护资金的补助。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产权人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确认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原则后,方可批准实施。
六、广泛筹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
(十六)各级政府要列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专项保护资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一种非常脆弱的、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祖先为我们留下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为了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保护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十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收入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保护资金。目前,我省30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有一大部分名镇(名村)利用其资源发展旅游产业,促进了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要使旅游产业做到可持续发展,就要做到资源的永续利用,就需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资源的保护。因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要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收入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