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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设管理
  (九)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管理。一是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保护规划。出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有关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限制性规定。划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集体土地时,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提出限制性要求。二是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安排布局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等,在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都要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提出规定性的要求。
  (十)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活动的管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必须坚持维护历史遗存、完善原有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必须保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传统格局和风貌。在核心保护区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其它新建、扩建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按照建设管理的程序进行立项、设计、施工等;并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一是有损文物及文物景观的建设,二是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三是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标牌等设施,四是损坏和拆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十一)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现存建筑物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中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的街区环境等,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予以公告,明确保护范围,增强居民的保护意识。
  五、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维修保护
  (十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保护建筑的档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对保护范围的重点保护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测绘、拍照,建立保护档案,并挂牌公示。
  (十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筑的拆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要符合历史的真实性和生活的原真性,对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要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符合保护规划规定原则的方可批准;对于核心保护区内建筑物的拆除,要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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