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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定工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村镇目前的格局和风貌,仍然保留着一定历史时期或民族、地方的特色,并集中保留有真实遗存的史迹、实物和建筑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反映本镇(村)的历史沿革、地方与民族特色和文化价值的资料;
  3、反映本镇(村)历史文化格局、风貌的地域范围,以及对重点保护的具体地域范围和现状描述;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清单;
  5、反映上述内容的照片、电子幻灯片、光盘等声像材料;
  6、专家的评价意见等。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报材料后,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和审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设区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定。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推荐。在审定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向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参加“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定。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工作
  (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名镇要在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镇的总体规划和名镇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要在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村的建设规划和名村的保护规划。通过镇的总体规划和村的建设规划,解决镇(村)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等重大原则问题,协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新区和保护区的空间关系。通过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原则和要点;划定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等保护层次,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确定保护建筑物、构筑物,规定核心地段原有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控制指标,制定重要地段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方案,确定建设控制地区具体的建设控制指标,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具体管制措施。
  (八)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实施力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就具有法律效力,要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名镇的新区建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名村的新区建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保护区的维护与修复,必须编制维护与修复方案和措施,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维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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