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77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意义和原则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意义。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是建立完善我省遗产保护体系的需要,对于研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建筑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对于开展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等教育提供了很好的教材;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名镇、名村的特色,丰富小城镇的建筑形式、景观风貌和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作用。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利用,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的培育,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小城镇的知名度,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名镇、名村成为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高当地居民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二)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原则。要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是为了有效地利用;而利用又需要更好的保护。要使保护和利用协调进行,就需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既保护资源、实现永续利用,又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还为开展保护筹措了资金。
——保护整体风貌与建筑单体并重的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既要保护每个有价值的建筑单体,也要保护那些能体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价值的整体格局与风貌,还要保护其相关的历史环境。
——尊重历史、保存原貌、修旧如旧的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要尊重历史、保存原貌、修旧如旧,切忌重新包装改建,使古建筑、古街区“旧貌换新颜”,使历史信息荡然无存。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关系到各方利益,涉及到方方面面,既需要政府组织和调控,又需要社会各方关心和参与,共同开展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