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要求如下:
1、学校依法形成自主发展的机制。学校应在教育教学专家的指导下,自觉地通过制定规划、自我实施、自我诊断、自我改进,实现学校的自我完善。
2、学校依法办学具有示范性。即在办学目标定位、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德育工作、课程建设与实施、学生发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学校文化、校风校纪、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组织与管理、办学条件、办学效益及学校与社区关系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有较高的水平,能够向其他学校开放展示,或者介绍经验。
3、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实验。在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学校主体性发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校课程开发、教师专业化发展、大型学校高效能教育管理、大面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方面能承担有关课题,开展实验研究,并形成实验或科研成果,且具有推广价值。
4、学校能带动和支持办学困难学校的发展。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要积极主动扶持、帮助办学相对困难学校,促进办学相对困难学校共同发展。同时,校长、骨干教师要带教其他学校的青年校长和青年教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效益,并取得成绩。
5、学校办学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积极参与并推进地区先进文化建设。
6、学校办学具有国际视野,能经常性开展国内外教育文化交流,并积极引入先进的教育理念。
7、学校在硬件建设方面应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级中学、普通完全中学高中部及综合高中,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均可申报“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二、申报学校应首先制定“创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规划,填写“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申报表”,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推荐的意见后,统一将申报学校的规划和申报表报送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