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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实行常态管理,以形成学校持续发展、多元评价、社会监督的机制。
  1、建立新一轮的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凡命名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需制定新一轮3—5年的学校发展规划,并建立以规划推动学校发展的机制。同时,要与学校规划实施和完成的情况、校长任期目标考核制相结合。
  2、建立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申报、评估、年检、公布以及退出等制度。市教委在学校认真自评和区(县)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通过评估的学校,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授予“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称号,并进入下一轮发展规划评审与实施。
  3、建立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年检制度。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必须严格依法办学,遵守各项教育法规、法令和政策,如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发生,经查实后向社会公布并予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其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资格。
  4、学校应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并积极配合教育管理部门的随访、年检、督学以及外部评估组织对学校实施的评估。
  5、实行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实施素质教育的信息,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高中教育质量观。
  6、建立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实验项目、示范项目与活动年报制,并将有关信息上网公示,实行教育研究专业部门评价、指导与社会监督、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制度。
  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由区县根据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意见,制订具体的发展规划和操作办法,并结合区县实际予以实施。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要与区县高中数保持合适比例。
  实施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宗旨是引领普通高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原有市、区(县)重点中学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今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再命名市、区(县)重点中学。对命名为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设环境,要切实加强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指导,支持、鼓励学校不断探索,发挥其实验和示范辐射作用。
  附件:1.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要求
  2.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工作的程序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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