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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我省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价管发[2004]14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精神,现就我省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等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和明年春耕用肥的运输调度。
  二、继续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适当疏导价格矛盾。尿素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其他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成本利润率控制的措施进行价格干预,磷酸二铵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等化肥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同时,为适度疏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生产,国家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将尿素中准价水平由现行每吨1400元提高到1500元,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水平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1650元),下浮不限;省内其他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中准价格比照执行,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上限为1800元)。
  三、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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