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治区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4.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和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5.协助国家教育部学贷中心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6.组织各银行、学校定期汇总上报违约借款学生的信息,以便国家学贷中心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各普通高校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1.学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由学生处、计财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下设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一位校级主管领导直接负责;该“中心”接受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领导,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有关学校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工作要求;
2.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l: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
3.工作机构要制定管理职责和细则,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4.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展工作,就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对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以及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防范风险等方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
5.借款学生毕业时,组织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然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6.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7.学校要主动与银行联系,形成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