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的责任。经办银行在审核学校上报的贷款学生申请时,要按照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满足学校借款人数和贷款额度的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按时向学生发放贷款。
中标银行要严格执行合作协议,组织专人具体负责此项业务,并足额完成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理。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借款学生的责任。要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接受贷前教育,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签订贷款协议。
1.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贷款证明及有关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2.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贷款前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
3.贷款批准后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主动接受学校、银行的监督;
4.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和有关协议,保证直接向银行按时还本付息;
5.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和毕业后贷款利息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各负其责,共同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1.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加快建立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2.中标银行要在建立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加快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1)在学校的配合下,对借款学生开展还贷宣传教育,讲解还贷的程序、方式、方法;
(2)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
(3)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适时做好催收记录;
(4)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5)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以学校为单位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
(1)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