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
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安置职工的原则是,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
第五条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