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
(二)村内生活环境恶化,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
(三)村内存在环境污染、治安恶化等问题,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
(四)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
(五)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要求进行改造的,应当经过区政府同意,并纳入本区城中村改造计划,依照本规定进行改造。
第九条 市、区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市政公益设施需要成片使用城中村土地的,由市、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之外,城中村改造实行整体开发制度。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明显改善村内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市容市貌、交通环境及其他生活环境;
(三)增加绿地面积、完善公共基础设施;
(四)村内及直接受改造项目影响、需要拆迁安置的居民得到合理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特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1.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1.5至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发展较快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后,其地价优惠政策可以参照特区内的标准执行。
个别特殊项目需要适当突破上述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保证有关功能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由区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地价全部返拨所在地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城中村现居民异地集中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的,由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其现有住房用地,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每户480平方米以下面积免收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