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8日)废止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年10月15日 深科信[2004]194号)
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