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促进师资的合理流动和配置,采取提高农村学校的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等措施,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凡晋升高级教师职务的城区学校教师,都应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一年以上。凡评上中小学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为当地农村教育事业作出贡献。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编制标准和教师资格制度,采取妥善措施,坚决清退代课教师。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关心和爱护教师,尊重他们的劳动,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待遇,表彰终身从教特别是终身在农村从教的优秀教师。
(二十六)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要逐步把教师继续教育的重点从学历补偿教育转到教师专业成长上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制定教师培训规划,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改善承担教师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创新培训机制和方法,提高培训实效。健全师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的规定,各地财政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师资的培训。2004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欠发达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增加到2000万元。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农村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七)发展农村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农村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争取通过近5年的努力,使农村教育的面貌有一个明显的变化。
(二十八)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对农村教育的责任。要紧紧围绕确保农村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15年教育、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并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合理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落实、推进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创新、充分利用农村教育资源推进“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等责任,建立对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把辖区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发展状况纳入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政绩考核。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县(市、区),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责任、完成任务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要充分运用教育强县的评估机制,调动县级政府重视和发展教育的积极性。建立对教育强县的定期复查制度,督促不符合条件的教育强县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将取消教育强县的称号。
(二十九)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选拔懂教育规律的优秀干部担任教育局长和校长,并加强对教育局长和校长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尊重教育发展规律、育人规律的自觉性和领导教育、培育人才的素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