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要关爱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业有困难的学生。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承认人的个体差异,努力为学生提供多种选择的学习,尊重学生有适合自身成长的个性发展。学校有责任教育好每一位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在校中小学生推向社会。
(十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扩大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的规模。采取减免有关费用、提供生活补助、优惠加分等各种有效举措,鼓励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大幅度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入高中的比例。接受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免收杂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高中学生酌情减免学费。办好浙江西藏民族中学和内地新疆班,为国家民族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十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占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50%以上,促进全日制职业教育与短期职业培训的协调发展。要积极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课程设置,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紧密结合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与之对接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要扩大职业学校的校均办学规模,强化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到2007年,全省重点建设好200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200个省级示范专业点,重点建设好20个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先进制造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
(十八)坚持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形成多元办学、多形式培养人才的格局。在办好公办职业教育的同时,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行业、企业以单独办学、联合办学、与公办职业学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对教育质量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地方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的办学方向,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式”培养等灵活多样的模式,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
(十九)要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省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初级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可以向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参加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资格鉴定。要积极支持省重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凡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建站(所)条件的职业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